第一百三十七章 好报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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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开放后,房屋交易出现是重新出现了。

可这里有一条,这种交易并不是光明正大的,里面全是猫腻。

因为别忘了,当时的法律并不允许私人进行房屋买卖啊。

自解放之后,国家就一直在实行房屋公有化政策。

当时的房子大部分是公家的,特别是像单元房这种条件最好的房源。

那就必须得曲线救国才行。

说白了,其实就是钻政策的空子,打着换房的幌子,在私下里交易房屋居住权,或者也叫使用权。

由于当年的机关、团体、工厂、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地点与职工宿舍距离过远,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。

所以从1953年开始,为解决职工离工作地点过远、上下班不方便的困难,京城房地产管理局就开始实行市民房屋交换。ii

政策是以“地点适当,基本等量”为原则。

且明确指出“不论机关团体、企业、学校和个人,在换房双方及业主同意原则下,均可互换房屋。”

换房具体的程序按照官方说法是,先由欲换户提出申请,并持住房凭证或产权人(单位)的证明,到房屋所在地区或欲换入地区的换房站或调配部门登记。

在换房双方同意互换住房时,需同时持住房凭证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到登记部门签订换房协议书。

然后再经房屋所在地管片管理员签字盖章后,办理变更租赁契约和户口迁出、迁入手续。

可实际操作上呢,比这么一大套简单得多。

想要交换房屋的双方,只需各自带上证明材料。ii

然后一起到房管所现场办理一下房屋过户手续,就行了。

说实话,这个换房政策确实是出自利民考虑的好政策。

因为真有实际困难的人,通过换房不但节约了上下班的时间,还免除了他们路上奔波的疲劳,且降低了交通费用上的支出。

对社会也同样缓解了公共交通的压力,减少了交通事故的隐患。

但必须得说,便民的同时,这个政策却给不合规定的房屋买卖开了一个大口子。

首先,以当时那个连程控电话都没有,一切就靠介绍信的社会环境而言。

房管部门想要查证一下这种事儿的真假,成本太高了,也太难了。

那么买卖房屋使用权的私下交易,就缺乏有效的分辨手段。ii

买主儿真要想弄份证明材料,只需自己来个萝卜章的障眼法就行。

至于收了钱的房主,当然也是不会真去较真,还要什么换来的房子的。

而其次呢,当时的法律也不健全。

完全缺乏相关的管理政策,根本没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处罚。

即使查出来是假,抓住现行了,也不能怎么样。

这压根儿就属于“无风险犯罪”。

实话实说,被识破发现的不足万一,顶多就是批判教育的过。

其余的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。

而且造成事实之后,永远也不会有人追究。

因为真正的相关政策出台是九十年代初期的事儿。ii

等到了那会儿,之前出的这种事儿已经太多了。

那不合法也变成合法了,这就叫尊重既定事实。

想想看,现在由深知其中门道的洪衍武亲自来这件的事儿,那不就手到擒来,跟玩儿似的嘛。

别的不说,就说找房源,这事儿就是难者不会,会者不难。

别看各区都有房屋交换服务站,那是专门进行换房信息交流的地方。

可一般人去了,往往只能看见表面的浮水,看不见水下的瓤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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